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条例
2015-07-13 08:56  

 

辽石化大教字[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材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联系教与学的重要桥梁,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本条例所指教材包括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

第三条 本着择优选用为主以编写教材为辅的原则,确保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材规划与立项、教材选用与供应、教材研究与评价、教材建设经费管理等,以及教材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各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和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分别是两级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和各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学术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各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二)学校对各学院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工作起指导作用;

(三)检查、评价教材选用质量;

(四)推荐国家规划教材、辽宁省精品教材等;

(五)对教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

  第三章 规划与立项

第七条教材立项规划要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与特色,依据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情况,在对国内外现行教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统筹制定。

第八条学校组织教材立项工作,由主编提出立项申请,主编所在学院负责审查推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最后评审,评审通过即为规划立项教材。

第九条规划立项教材的重点是:反映我校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体现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的教材;教学使用中反映较好,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需要修订的优秀教材;教学改革力度大,与现有教材相比具有明显特色和创新的教材;对于无教材可选用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课程,编写体现学科方向、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学生普遍受益的专业基础课教材。

第十条 教材立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制订一次,每年修订一次出版、印刷计划。

    第十一条 规划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一)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担任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担任自编实验讲义、指导书的主编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编写人员应讲授本门课程两遍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学术水平。

(二)主编负责教材的统稿工作,并应承担教材四分之一以上的编写任务,对教材质量负责。

(三)有关教学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编写者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

(四)学校承认规划教材编写者的业绩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十二条自编教材在正式出版前一般需经过至少两年的自编讲义试用和修改阶段。

第十三条教材审定

(一)除主编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外,其他规划教材均实行审定制,即教材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评审人审定,必要时也可聘请学科专家进行审定。

(二)教材评审人由教务处聘请,学校审批。

(三)评审人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的教学与学术水平、较强的编审能力、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校内、外专家、教授。

第十四条教材初稿评审合格,主编应根据评审意见对书稿修改后送教务处,办理印刷、出版手续。评审不合格者,由主编组织修改后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规划教材资格。

第十五条规划教材由学校统一联系出版事宜,学校与有影响的出版社商定,必要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教材经出版单位审核出版后,在教务处主持下,由出版社与主编签订出版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各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有关条款,确保教材按时、高质量出版发行。

自编讲义初稿评审合格后,由教材科负责印刷。编写、出版补贴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选用与供应

第十六条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课程教学目标要求。选用教材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学科的基本规律,与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学校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格要求相匹配。

(二)适用性原则。选用教材应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三)择优原则。在同类教材中要选用质量好、适合于课程教学需要的教材。

(四)优先原则。所有课程、特别是核心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应优先选用国家、省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精品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鼓励适合的课程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

(五)唯一性原则。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不同教师开设的同一门课程一般应使用同一种教材。

(六)稳定性原则。教材选用要有周期性,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教材使用周期,使教材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随意更换教材。确因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变动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须经教学院长审批后,重新选用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形式进行,最大限度让利给学生。

第十八条教材科要做好教材的预订、供应管理工作,要制订预订工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预订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教师购书,防止教材的积压、浪费。

第十九条教材预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选用计划时应重新办理选用手续,并附一份教材变动说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纳入预订计划。

第十二条凡按计划购进的教材,教材使用单位和教师不得无故拒用,否则造成积压浪费由该教学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订购教材发给学生,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学校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及课程负责人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学校造成损失的,依照学校规定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处分。使用盗版教材,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积压的过时教材,经学校同意,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转让、报废等处理。

第五章 研究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教材研究既是教学改革的需要,又是学科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及选用质量的保证。教材研究工作包括: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与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国外教材的研究与评价、教材管理研究等。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评价工作。教材科每学期组织任课教师和学生就选用教材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调查结果反馈各学院,作为选用教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我校教师在规定时期内主编的教材以及自编讲义(含修订),均可参加校级优秀教材的评选。

第六章 教材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学校规划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补贴、校内讲义的印刷补贴、国外原版教材引进、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经费配套、优秀教材(讲义)的奖励以及开展教材研究的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规划教材的出版资助标准,将根据其出版合同、质量、数量、教材内容的学科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出版补贴由学校直接支付出版社。

第二十八条我校教师新编讲义、教学参考书、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教学管理专著等,需要资助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学校规划教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基金应专款专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抚顺石油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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