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条例
2015-07-13 08:56  

 

辽石化大教字[200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材建设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学校教材建设,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而成立的负责学校本科生教育中,各类教材建设的学术性机构。

第二条  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新形下高等教育的需要,结合学校教研、教学、教改的成果制定学校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分为校、院两级,分别负责校、院教材建设工作。

第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成员由能够把握本学科科研、教研、教改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术思想敏锐、热心教材工作的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所组成,聘期五年,聘期内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校级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各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根据相关条件和各学科教材建设需要进行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院级为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初审经教学院长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校级教材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分别由教学校长、教务处长、教材科长担任,院级参照校级设置。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每届教材建设委员第一次会议讨论和制定该届期内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决策有关问题,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校级教材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考核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研究教材发展新情况、讨论并决定教材建设调整情况,院级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十条  校级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代表所在学院意见,对于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校级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能

1.组织编制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审议和批准各学科专业的教材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学科专业教材建设工作。

2.审核学校教材编写立项申请,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3.对已批准立项编写教材进展进行考核。

4.对教材编写项目成果进行评价鉴定。

5.组织开展学校优秀教材和优秀讲义、精品教材的评选工作,向教育部、省教委推荐精品教材。

6.指导和监督学校教材建设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院级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能

1.组织编制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审核学院教材编写立项申请,并向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推荐学院立项编写教材。

3.对已批准立项编写教材进展进行考核,对教材编写项目成果进行评价鉴定。

4.检查和评价本院教材选择和使用状况。

5.组织学院优秀教材和优秀讲义、精品教材的评选工作,并向学校推荐。

第十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工作职能

教材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能是:

1.向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报告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情况,提出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

2.提出修改教材建设与管理制度的意见,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开展教材编写立项以及教材建设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4.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须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教务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