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石化大教字[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材采购行为,加强对教材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增大透明度,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材采购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质量、服务、信誉、价格统筹兼顾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材采购业务工作,校本部由教务处负责、高职学院和成教学院分别由两学院教务科负责。
第四条 成立由教务处、高职学院、成教学院、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等负责人组成的教材采购工作小组,教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教材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其工作职责参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章 教材采购方式
第五条 教材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市场直接采购为辅。
第六条 每年春、秋两季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需要使用的教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下列教材可市场直接采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对某些教材采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紧急教材采购;教学、科研急需的少量教材;出版社指定经销商的教材;其他特定教材,直接采购教材需经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教材招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 教材采购单位向教材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内容、项目需完成的时间,并附有标书。
第九条 标书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必须承诺履行的服务条款。投标人所投标的报价不得严重偏离目前发行费用的实际水平。
第十条 教材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申请报告、“标书”、“教材招标公告或教材招标邀请函”等),并具体负责有关招标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教材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内容(标的)、招标对象、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投标人须提供的资质材料、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评标程序及其他事宜等。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材招标工作小组指定地点购买标书,标书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投标人(或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省级或国家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教材发行有限公司、教材经销书店、教材代办站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章后交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投标人向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计财处缴纳2万元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即退还,中标单位需缴纳教材码洋2%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合同履行结束后即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召集教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主持开标活动。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及标书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评标,并以投标单位的资质、服务承诺、合理报价、企业信誉等综合因素评定中标单位,对于恶性压低供书折扣的投标单位将不予考虑中标,不能保证折扣最低单位中标。
第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对招标邀请书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作出应答的;
3、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4、投标书没有装袋加封条加盖骑缝章的;
5、投标文件未盖投标法人章的;
6、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经过综合比较和评价后,确定4-5名入围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教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情况,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确定中标人主要依据是投标人资质、服务质量、信誉、优惠折扣、主要业绩等因素。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教务处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须在评标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教材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相关经费的收取和支出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让,如有转让行为示为自动解除合同;中标单位不按时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如有盗版、到书率底、数据质量差等)取消以后投标资格,并按出现问题教材码洋20%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归学校所有,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或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中标后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学校不向未中标人提供任何其他经济补偿,也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其不中标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誉良好、履约规范、教材使用单位无任何投诉的中标人,可在下一次学校教材招标时,优先考虑其准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材采购单位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执行与监督,中标单位在保证质量按时履行合同情况下,教材采购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清教材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相违背之处,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