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石化大教字[2006]5号
为加强我校的教材建设,配合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编写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优秀教材,形成我校特色系列教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材立项的申报与审批
(一) 立项的类别与申报条件
校级教材建设立项分为:自编教材、辅助教材、CAI课件三种类型。各类立项所含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注意事项如下:
1. 自编教材
所含范围:学校各学科专业、各种类型的教学所使用的基本教材。
申报条件:符合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属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教材;有明确的校内使用对象,至少要在两届全日制教学中使用。
申报注意事项:明确说明申报的理由;注明具体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时间。
2. 辅助教材
所含范围:学校各学科专业、各种类型的教学所使用的习题集、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辅助与参考资料。
申报条件:属于学校教学急需的辅助教材;有明确的校内使用对象,至少要在两届全日制教学中使用。
申报注意事项:明确说明申报的理由及其与有关课程的关系;注明具体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时间。
3. CAI课件
所含范围:CAI课件,其它影视、音像材料。
申报条件:供学校重复率高的课程使用以及由多名教师共用的课件;有明确的校内使用对象。
申报注意事项:明确说明课件的类型(框面型课件、生成型课件、数据库型课件、人工智能型课件)以及是否可供学生交互式使用;明确说明课件开发所使用的软件;明确说明是否可作为校园网的共享资源。
(二)立项的申报与审批的程序
由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另表);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教务处组织校级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评审,投票表决入选项目和资助经费额度,呈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教材建设立项的审定以学校文件《校级教材建设立项审批汇总表》为准。
(三)建设周期与申报时间
根据学校教材建设五年规划,校级教材立项五年组织一次总体规划,依据各学院申报立项情况确定五年内拟出版教材和校内讲义、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申报的起止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审批结果的反馈时间为6月30日前。
(四)立项审批的基本原则
1. 优先保证和着重抓好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所需要的教材编写工作;
2. 重点支持和鼓励编写教学改革力度大、课程体系科学、能反映学科专业最新发展内容和现代教育思想、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高质量教材。
3. 重点支持和鼓励编写对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有重大影响,受益面广,体现学科专业最新进展的系列教材。
4. 重点支持和鼓励编写反映我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的系列教材,积极开发精品教材。
5. 重点支持和鼓励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配套发展,开发与教科书相结合的计算机辅助教材及多媒体教材,鼓励编写和开发反映现代教育技术的教材或课件。
6. 编写新教材必须要有针对性,注重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考虑我校各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等。
7. 同门课程有积压教材的申请、内容陈旧或重复的申请、项目主持人前几批有未结题的申请、项目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一般不予批准。一次申请多个项目者,至多批准1项。
二、教材建设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一)教材建设项目确定后,项目主持人填写的“项目申请表”视同学校与项目主持人签订的任务书,项目主持人必须确保教材建设按计划进行,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二)立项资助经费的参考限额与使用方向。
校级教材建设立项资助经费的参考限额为:自编教材:1000—1500元/项目;辅助教材:500—700元/项目;一般课件:300—500元/项目,特殊课件、精品教材建设立项,另行确定。
项目资助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其主要使用方向为:购买参考资料、交通费、会议费、成果印刷费、计算机耗材费等。上述费用均需凭正式收据报销。
(三)教材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协同各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经费支出的审批、以及省级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的推荐与管理工作;教务处教材科负责落实教材的使用与跟踪评价,检查使用的效果。
(四)教材建设立项到期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教材科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一式十份)以及项目成果(一份),教务处聘请审定人或组织专家组评审并做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由教务处、主持人所在单位、主持人本人各存一份。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需按照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延迟鉴定意见”对项目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鉴定申请。
经批准资助的教材,项目主持人必须按计划和出版要求交稿,无故不能按期交稿者,将取消资助资格。
三、支持和鼓励教师编写教材的有关方针政策
(一)教师编写、出版的立项教材作为教学研究成果,与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在成果申报、教师聘任和考核中给予同等对待。
(二)根据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对立项编写的教材核算一定工作量。
(三)对教师编写教材,所在学院应在时间和其它条件上给予必要保证。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