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课(停)课范围
1.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2.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另行安排在其他时间补课或由他人代课的行为。
3.课程一经排定,任课单位和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时足学时授课,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停)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不得以非教学日历安排的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私自调(停)课的单位或个人,视为教学事故,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4.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停)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6学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6学时);
(3)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他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
(4)经批准参加校、内外的集体活动;
(5)法定节假日由学校统一安排调课。
5.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并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全校师生;因全国性的统考而产生的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经学校批准举办的临时性活动,由承办单位至少提前三天将活动安排及涉及事宜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6.教务处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对排课冲突或教室安排不当的调课,不视为主讲教师的调课行为。
二、调课(停)课审批手续
1.任课教师在教务处管理系统中提出可行的调课方案,由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2.任课教师负责将调(停)课方案提前通知上课学生。
3.调(停)课须在申请附件中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须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停)课须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因院(系)调整主讲教师涉及的调(停)课,须出具由教学院长批准的任课教师调整申请。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4.为便于协调相关事宜,若任课教师不能办理调(停)课申请,可由教学秘书代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须及时通知上课学生并告知教务处,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补课
1.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以及因实践教学环节而造成的停课,必须及时安排补课。补课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经与教务处商定后,由任课教师负责将补课时间、地点和学生。
2.未按要求补足学时或无补课证明的,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工作量,视同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四、代课
1.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在6学时以上、一个月之内不能按课程表按时上课,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教师临时代替上课,即代课。
2.代课教师由基层教学单位提名,须接替授课的教师签字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按照本办法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3.任课教师因故超过一个月不能上课,应按本办法办理更换任课教师手续。同时,教师所在单位要及时到教务处教学科办理教师变更手续,并通知学生。
五、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